被传唤一定要去吗
一、被传唤一定要去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传唤并非可选项,而是公民在涉及到治安管理问题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公民有合理缘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采取回避行为,那么公安部门有权采用强制性的手段进行传唤。
传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被传唤是不是证明已经犯罪了
被传唤并不是证明已经犯罪了,只有经法院判决构成犯罪的才能证明已经犯罪了。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判决确定构成犯罪前都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了;只是对于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一般都掌握了一定能够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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