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具备的条件
一、担保人具备的条件
作为担保人所需具备之基本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担保人须拥有完善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项资格的获得需担保人能够独立行使法律权利并自行负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满18岁及以上的自然人均可拥有此项能力;
至于法人以及其他类型组织,则需参考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文件加以明确。
其次,担保人还需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这意味着担保人在参与各类社会活动中应保持诚信无暇,不能存在任何违法、失信或者虚假宣传等不利行为。
再者,担保人需要具备充分的担保能力。
也就是说,其所拥有的财产或资金必须足以保证他/她在应对债权人无法按时还款之时,仍然可以完成还款义务。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担保人行之担保,完全是其个人的自主决定,不能在受到任何压力或者诱骗之下签署担保协议。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一部分特定人群或者单位具有法定的担保资格,比如婚姻存续状态中配偶对夫妻间的共同债务、以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等。
最后,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在接受担保请求之前,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不良信用记录。
当然,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额外注意。
比如部分职业或者身份可能会对能否成为担保人造成限制,譬如公职人员在未经国务院特批的情况下不得担任保证人;
而部分机构或组织因其公益性质也被禁止担任保证人。
总的来说,担保人应该拥有稳定的居住地和可靠的收入来源,而且其户籍或者居住身份也要符合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条件并非绝对,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担保种类来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行政拘留担保人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担保人应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是指担保人在被处罚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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