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是什么意思
一、应收债权是什么意思
应收债权,实际上是基于企业在经营运作的常规阶段销售商品、生产产品以及提供劳务等商业活动,而应当从购买方那里所收取的特定款项。
具体而言,这意味着企业在经营历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类型的债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应收账款往往被认为是由于提供了某种形式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使得持有该权利的人能够有权要求义务人为其进行支付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既涵盖了目前已经发生的货币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同时也包含了未来可能会涉及到的货币债权及其可能带来的收益。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权利并不包括任何由于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其次,债权,这一术语可以被理解为在民法体系下,可以要求其他人实施某项行动(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
根据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应原则,相应的,相对于债权的就是债务——即在民法体系下必须要履行某种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法律义务。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债务关系实际就是一种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债权和债务都是无法独立存在的,如果不能相互依存,那么它们将失去自己原有的价值和意义。
最后,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范畴,但是它只是整个债权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
在财务会计学领域内,债权还包括了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以及应收补贴款等等。《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二、民法典中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以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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