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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的前提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3 阅读: 101次

一、质量鉴定的前提条件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公正评估,通常由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权威性机构或行政部门承担此项任务。

且在提交鉴定申请之前,务必先行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保证鉴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经过严格合法程序认证获得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将根据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借鉴建筑学领域的理论知识及尖端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事务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并据此提供准确无误的鉴定意见。

我们强烈建议您选用熟悉掌握建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的建筑造价工程师作为理想选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二、成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条件

成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条件是:

一、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二、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找根据工程类型确定。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鉴定;

房屋工程质量鉴定由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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