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
一、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正在服刑的罪犯我们将准许其进行保外就医的申请:
首先是从严重疾病患者且短期内有生命安全威胁者;
其次是原本被判决无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者,自执行无期徒刑开始,服刑超过了7年或者原判有期徒刑者,已经实现在执行期(减刑情况下,需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减刑的时间)并患上慢性疾病且久治不愈者。
但是若病情有进一步恶化且存在死亡风险、改造行为表现优秀的情况下,则不必受限于此种期限的限制;
另外就是那些肢体残障、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者以及年龄在60岁以上、健康状态不佳、已经丧失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水亦必须给予适当考虑。
但是对于以下情况的罪犯,我们将严格禁止其进行保外就医的申请:
首先是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同样也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禁止;
其次是那些罪行重大、社会反响强烈者以及为了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者。
如果有任何不符保外就医条例的情况出现,比如经治疗后自身疾病完全康复或者病情有明显改善却刑期未满的罪犯,将被重新收监执行;
此外,如果有罪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保外就医的资格或者故意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延迟保外就医的时间,或者一旦成功获得保外就医资格后并不按照规定赴院就诊,又或者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任何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无正当理由,或是在规定时间未能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到者,甚至在保外就医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都将被视为需要重新收监的对象。
然而,在保外就医期间,如果有如下情节的罪犯,我们将会将此类情况排除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采用各种欺诈手法骗取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或者欺骗等手段故意延长保外就医时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离队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犯人怎么申请保外就医
犯人如果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一、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
二、然后要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三、接下来需要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四、最后需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