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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可以委托同一个律所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2 阅读: 68次

一、同案犯可以委托同一个律所吗

根据相关规定,经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式委托之后,律所的律师们无法再接受在同一案件或尚未予以同案处理但其所实施的罪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托付的代理辩护工作。

同时,对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机构里任职的在职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外籍人士或是无国籍者,以及那些和案件本身具备利益关系之人而言,他们都依法不能出任辩护人。

因为来自同一律所的律师之间,通常存在着纷繁复杂的或竞争或协作的关系。

因此,若让他们去承担同一案件的辩护工作,难以避免地使律师个人的情绪感受掺杂到案件处理过程中,这将严重影响到他们能否充分且有力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同案犯可以另案处理吗

同案犯是可以进行另案处理的。如果同案犯在逃或者是其他特殊情况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先审判主犯的,对于同案犯可以再后续程序中进行另案处理,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条

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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