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什么
一、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什么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所承载的义务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
即给付义务及附属义务。
而进一步细分之下,我们发现给付义务可以被细化为主要给付义务和次要给付义务两类;
附属义务则可区分为其一,辅助实现主要给付义务功能的附属义务,以及其二,旨在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附属义务。
其中,主要给付义务是合同的核心义务,其具备独立存在的价值,宗旨在于确保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
而次要给付义务的设立,其初衷并非为主导合同履行,更着重于保障债权人正当利益的最大化。
另外,附属义务源自于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旨在保证合同得以按时顺利的执行并最终达成目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当然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履行。
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履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产生的而依据不同;存在的范围不同;内容不同;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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