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逮捕还能办取保候审吗
一、被批准逮捕还能办取保候审吗
在面临法院批准逮捕以后,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预计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作为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处罚,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预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用取保候审并不会使其社会危害性增加;
如某人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其社会危害性也可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得到有效控制;
若案件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完成审理,此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属必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批准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批捕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能办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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