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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措施11种是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1 阅读: 91次

一、刑事侦查措施11种是哪些

在对待刑事侦查的实际工作进程中,公安机关需紧密结合案情性质与实际上发生的侵害行为,以确定相应的司法措施。

针对不同情节的犯罪事件,所规定的刑事制裁措施也会有所区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将法律规范化作为首要原则,有效防止因法律应用不当而引发的问题。

在我国,常见的侦查机构主要涵盖了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两大系统。

尽管在实际用刑侦办案过程中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的权力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不能混为一谈。

在处理各类侵害事件时,常用的侦查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

走访证人、受害者;

开展实地勘察检验;

进行岩洞搜索工作;

收扣相关的物证、书证;

大概查阅、冻结涉案财产资金;

进行相关技术方媛鉴定;

识别辨认涉案人员;

发布通令等。

公安机关在对此类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务必采取必要的调查程序,全方位、客观地收集嫌疑人有罪或是无罪、罪行较轻还是罪行严重的证据资料,并对其进行仔细审查核实。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对案件需求采取多种侦查手段及措施,但必须始终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侦查与物证鉴定的关系

刑事侦查与物证鉴定的关系是物证鉴定是刑事侦查的一种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

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扣押、冻结存款、汇款;

鉴定;

通缉在逃犯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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