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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复议怎样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478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下面就由雄安新区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书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联系方式:XXXX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公司

年月日

二、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书的注意事项

《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一般来说,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指定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还有执行、涉外等财产保全),且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但对复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如果是诉前财产保全,作为原告应在15天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予以解除裁定.根据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其享有申请复议权,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案外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案外人申请复议被驳回后,若后来证明财产保全确有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予以赔偿,对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可以申请司法赔偿;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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