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跟寻衅滋事的区别
一、强迫交易跟寻衅滋事的区别
(1)二者所违犯的特定对象有所区别。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乃是市场交易秩序以及别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等多元化的客体,而寻衅滋事罪所触及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的普适性简单客体。
(2)从其各自的实践性来看也有所差异。
对于强迫交易罪来说,行为人在使交易得以实现之后,通常会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资金或商品作为交换,然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往往只是无偿地取得了受害方的资产。
(3)从主观角度考虑,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别。
强迫交易的实施者主观意图在于通过达成交易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
反之,寻衅滋事犯罪者的目的是借此寻求刺激,无事生非。
(4)最后,这两者所涉及到的主体情况也是大相径庭的。
其中,强迫交易罪可以由法人机构作为实施主体,而寻衅滋事罪却只能由个体自然人充当犯罪分子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强迫交易罪如何认定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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