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刑拘期限自次日起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至满期之日为限,不包含路途中耗费的时间。
如起诉书或其他文书在满期前已交付邮局,则不算逾期。
若法定截止日期恰逢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截止日期。
至于在押人员的相应处罚,应到满期之日结束,而非因节假日顺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期间犯人要干啥
被拘留人一般在看守所里面是不需要劳动的,但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看守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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