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一、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假释:
首先,申请假释者应为被判定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主体,并且必需满足不再属于累犯范畴内以及未曾因暴力性严重犯罪如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而被判处超过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条件;
其次,刑期上的要求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必须已服满原判决刑期的至少二分之一;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则需实际执行已达10年以上。
然而若有特殊情况,经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批,此执行刑期的规定并不绝对;
最后,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事实就是,犯罪分子在狱中需认真遵循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具有深刻的反思及改过自新的诚意,同时,在假释之后亦不能对社会产生任何再度的危害。
具体来说,申请假释的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接着,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提交的假释建议书之后,将对文件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
其后,当对相关案件材料审核无误之后,人民法院会专门组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所设定的法律条件作出裁决,同意对满足条件的罪犯实行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的程序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条件是哪些
一、假释的条件是: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确有悔改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5、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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