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一、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减刑的相关法律流程如下: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之明确规定,对于任何一名犯罪者,倘若其符合相应条件,则由实施判决的机关向中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申请减刑的建议书。
此后,该院将会组建包括不同专家在内的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与评议。
经确认罪犯确实具有悔过或立功行为,且经严格司法程序审判后,会裁决予以适当的减刑处理。
未经法律定级程序,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进行减刑决定。
同时,减刑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的具体条款,已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罪行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服刑期间,只要严格遵守监狱等地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若他们以诚实的心态,并具备真正的悔过表现,或是存在立功行为,皆可获得减刑机会。
另外,如果罪犯表现出重大立功的特征,按照法律规定,应被立即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条件有什么
减刑的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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