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定性标准
一、非法拘禁的定性标准
关于非法拘禁罪与无罪区分的探讨
1、只有当这种行为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因此,在判断此类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例如情节的轻重、所带来的危害的大小,行为动机的私利与公益性质,以及拘禁时间的长短等等,然后通过综合分析,确定这一非法拘禁行为所应有的性质。
2、区分违法拘留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界限。
这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违法拘留或者逮捕仅仅是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行为,通常都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的权限、资格和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决定、批准或者执行拘留乃至逮捕时,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中有关程序、手续和期限的现象,但却没有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行动动机和目的。
比如:
一些普通的、超过时效限制的报捕或者批捕;
未能及时地办理并出示拘留、逮捕证明文件;
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所属单位;
在没有事先申请延长期限的情况下就延长了对当事人的羁押时间等等,这些情形都不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3、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错误地实施拘禁或逮捕的,同样无法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两罪的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
1、主观要件不同: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2、客观行为不同: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等,包括对他人身体实施强制力拘束,也包括间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显难以离开、逃离;而绑架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绑架的行为应当具有强制性。
3、法定性不同: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适用死刑,而绑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4、实践中认定不同: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成立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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