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速裁程序
一、刑事诉讼法速裁程序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而言,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完整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
然而,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必须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最后陈述。
具体来说,刑事速裁程序主要应用于那些事实明确、被告人承认罪行并自愿接受法律惩罚、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盗窃案件、危险驾驶案件等特定类型。
在此类案件中,由主审法官独自承担审判职责,无需在庭审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的讯问,同时也无需提前三天向所有相关人员发出开庭通知。
总之,速裁程序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普通诉讼程序中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例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展示证据等相关流程都可以尽可能降低其繁琐性,以便提高办案效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正式立案材料后的十日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而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至十五日。
换句话说,如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将力争在收到正式立案材料后的十日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对于部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至十五日。《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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