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范围太大
一、寻衅滋事范围太大
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那么其对于社会秩序所进行的破坏,便应被认定为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所规定的"情节恶劣"或是"情节严重",并据此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实施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
1.在过去连续两周年之内实施了高频率的三次及以上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2.出于随意或者恶意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其中一人的身体受到轻伤或者三人以上的身体遭受轻微伤害;
3.采用追逐、拦截以及辱骂等各种方式针对他人的人格使得他人无法正常地维持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正常运转,甚至造成对方的精神失常、自杀等极端严重的后果;
4.通过强行索取公共财产或者公司、企业的财产,获取价值高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或者将公共财产、公司、企业财产任意损毁达到人民币两千元以上,甚至达到任意占用公共财产、公司、企业财产超过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情况。
对于因为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任何一种行为,最终同时触犯了另外更为严重罪行的案例,则应以该重罪的罪名进行判决和处罚。《刑法》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造成轻伤,该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处理如下:
1.对于寻衅滋事一方,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另一方而言,如果构成正当防卫的,不承担法律责任;防卫过当的,应当按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则也涉嫌故意伤害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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