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后能不能据传
一、留置盘问后能不能据传
留置盘问及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手段,无法予以合并实施。
留置盘问则主要适用于如下几种特定场合:
首先,若当事人已被指控犯下某项罪行;
其次,倘若行为人具备现场实施犯罪的可疑性;
再次,假如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尚不明确;
最后,倘若所携带之物品可能为非法所得或赃物。
至于留置盘问时限方面,必须从被盘查之人被带上公安机关之日算起,不得超逾24小时;
然而,在遇到特殊状况时(例如涉及重大案情),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审慎评估和审批,这一期限得予适当延长至48小时之内。
而对于拘传这种方式,其仅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后仍未到案,或是如果不经拘传就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或者有关信息泄露等紧急情况下方可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二、留置盘问和拘传的区别
留置盘问和拘传的区别是:留置盘问是治安管理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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