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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全措施的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452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措施,申请人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让被保全有不能对财产进行处理,防止恶意逃避债务,那么变更保全措施的条件?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变更保全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保全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复议通过后就可以变更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变更保全措施需要什么条件”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保全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提出复议,复议通过后就可以变更保全措施。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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