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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申诉受理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3 阅读: 81次

一、检察院申诉受理条件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的主要范围以及申诉的受理条件和具体流程:

首先,关于申诉范围的阐述如下:

如果您对于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表示不满,或者对其所做出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其他处理决策存在异议,亦或是对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持有不同意见,皆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其次,在谈及申诉受理条件时,我们需要强调的是:

例如在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结束后,若未能得到释放、解除或变更者;

或者在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但未能如数返还者;

亦或是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施行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却未及时解除者;

还有就是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实施了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规使用行为而未得到纠正者等等,均属于可申诉范畴。

然后,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申诉的程序:

首先,我们要确定申诉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审理,比如民事申诉再审的案件通常会交给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而涉及行政申诉再审的案件,则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至于刑事申诉案件,通常由中级法院进行审判。

若您有意向上诉,只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即可。

在此过程中,需要提醒的是:

原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而当事人也应该在接到副本后的十五天内提交答辩状。

接下来,第二审人民法院将对上诉请求中的相关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给出公正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检察院申请抗诉流程

检察院申请抗诉流程如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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