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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办法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2 阅读: 128次

一、债权转股权办法是什么

第一种方式是债务人通过增加资本和扩大持股比例来缓解债务压力;

其次是进行股权转让。

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债务人,可以转让其在其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中的股权资产,以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豁免。

对于此类债权投资的财务处理方式,债务人如需将自身负债转化为公司自有资金时,应将债权人所放弃的债权所对应的股票份额确认为股本,从而达到降低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的目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债权转股权要符合哪些条件

债权转股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应当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产生;

2、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3、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4、债权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经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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