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纠纷的,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的,而合同履行地有很多不同的规定,合同纠纷起诉时要注意履行地问题,那么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代位权,另一种是撤销权,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侵害债权人利益时,由债权人代为行使债权。欢迎到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