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246条是什么罪
一、法律246条是什么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表明,此条款所涉及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了两种:
即侮辱罪及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在公众中的影响力,任意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公开地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处分。
而诽谤罪则是指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且行为人有意散布这些虚构的事实,足以对他人的情节严重者也同样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法律制裁。
对此类涉及诋毁他人名誉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受害者自愿提出申诉后才能得到处理,然而倘若此类恶劣行径严重危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国家利益,那么即使是受害者没有提出申诉,公安机关仍有权介入进行调查。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受害方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却由于客观原因如提供证据困难等无法完成起诉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必要的协助以便继续调查事宜。
故侮辱罪主要是针对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定罪量刑;
而诽谤罪则是已明确规定使用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以此散播达到贬损公民品格,憎恨他人之实,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的行为性质来定罪量刑。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无中生有的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情况。本条规定的两个罪名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受害人未告诉,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法285条罪名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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