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
一、官员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行政案件投案自首的相关法律条款: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向他们所归属的机构、城市农村基层组织或者其他负责人员表明情况并投案;
其次,若因身体原因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影响,选择委托他人进行投案,或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汇报情况;
再次,如果罪行还未被发现,只是因为行为引起了怀疑,经过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审问和教育之后,自主承认犯罪事实;
此外,如果在犯罪后侥幸逃离但在被通缉、追捕期间,出于良心发现主动自首也是可以接受的;
再者,如果已经做好去自首的准备,或者在前往自首的路上却不幸被警方抓获;
最后,如果不是自愿自首,而是在亲人或者朋友的劝说和陪同下投案,也会被认定为自首。
同时,如果是由公安机关通知当事人的亲人朋友,或者他们自行报告情况后,把当事人送去接受侦查的,同样也构成自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自动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
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
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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