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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行的债权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0 阅读: 97次

一、现发行的债权有哪些

依照债的主体这一范畴进行区分,我们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众多人之债两类。

当债的缔结双方各自仅存在一名成员时,我们称之为单一之债;

反之,如果一方或双方存在两个及以上的交易者,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则被划归到众多人之债中去。

然后,我们还可以根据众多人之债中外加当事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态来加以细分,具体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两种类型;

再或者根据债权、债务在当事人间能否无需法律介入而自我分割,我们又可以将其细分成可分之债以及不可分之债两种情形。

顺着以债的标的为参照的思路,我们可以看到债实质上可以被分两大类别。

第一种分类方式依照标的物有无选择性这里划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第二种分类方式基于债在设立之时实际所包含内容是否特定化,将其细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关于以债的执行力作为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债继续细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两大类别。

最后,我们站在债与债之间紧密的关联角度出发,可以将债进一步划分为主债和从债两种类型。

主债作为从债诞生、存续的根本条件,没有主债便不会出现从债,尽管当主债发生消亡的时候,从债会自动随着主债结束而消亡,然而从债本身并不对主债产生任何本质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债权包括代位权、免责权和转让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一。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造成债权损害时,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的权利。

解除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即解除合同和自己的债权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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