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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如实供述的能不能取保候审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10 阅读: 44次

一、没有如实供述的能不能取保候审

对于那些未完全坦白罪过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来说,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他们仍然拥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载明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些特殊情况囊括但决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可能会判处管制、拘役亦或是采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员;

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惩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则并不会给社会安全带来威胁的人员;

或者是已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女性,此类情况同样应设置取保候审而不会引发潜在的社会安全风险;

另外,当法定羁押期限已经达到,然而案件尚未来得及办理完毕,为了保障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也需对此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除此之外,倘若案件因证据不足、案情含混不明,并且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之时,也应当斟酌是否给予取保候审。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现有取保候审之权,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一旦公安机关掌握到了新的证据,那么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有可能面临再次收押的局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能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形都有哪些

不能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形:

1、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很大的社会危害。

2、犯罪行为人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主犯。

3、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限未到,不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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