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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二次退侦普遍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09 阅读: 80次

一、检察院二次退侦普遍吗

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而定。

关于一审退回和二次退回的情况,其严格前提均为证据材料不完全充足以及犯罪情节尚未明确清晰。

审理检察院会对由司法部门移交给他们的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工作,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了部分公安机关提供的刑法证明资料并不完善齐全,且无法有效地证实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那么就极有可能造成错误判断结果的产生。

基于对此类问题的考虑,审理检察院可能会决定将该案件退回去给相关司法部门继续深入调查核实。

当然,如果在此期间在收集或获取证据方面存在任何违规操作行为,例如刑讯逼供等现象,我们也应对相关涉事人员采取必要的法律追责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二、检察院退侦很正常吗

检察院退回侦查是一个正常的流程。检察院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案件当中有遗漏或者证据不足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

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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