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流程
一、缓刑执行流程
1.量刑标准: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其缓刑考验期限应在原判刑期之上一年以下,但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缓刑考验期限则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低亦不得少于一年。
且应特别注意,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开始时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2.执行期间的行为规范:
被宣告缓刑之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则:
(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制度,并积极接受政府及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照检察机关的明确规定,定期汇报自身的行为动态;
(三)严格遵照检察机关制定的会客规则,规范自身的社会交往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缓刑哪里执行
1、首先,缓刑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2、因为缓刑犯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如果该犯原来有工作的还要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或者回到农村参加生产劳动,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因为这些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了解犯罪分子的实际表现,有利于对其进行考察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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