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一、未成年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依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我们可以理解为监事居住实质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能够顺利完成侦查以及起诉任务,他们会下令让犯罪嫌疑人无法离开特定地区,并且严密监控其所有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能被使用。
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适用逮捕条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监事居住的强制措施:
(1)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内育婴的妇女;
(3)唯一依靠他/她抚养生活的不能自理者;
(4)因为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用监事居住措施更加适当的;
(5)判决前羁押期已到,但是案件尚未审理结束,仍然需要采用监禁居住措施的。
只要符合申请保释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法提供担保人或者未缴纳保证金的,也可以采取监禁居住的方式。
是否选择采用监禁居住的强制措施将由公安机构、司法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1.
符合逮捕条件。对于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符合《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法定逮捕条件。有关部门在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首先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其次,因为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所以对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的审批应与批准逮捕相同。
2.
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另外,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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