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就等着被判刑
一、监视居住就等着被判刑
并非如此。
判刑与否,主要取决于法院的裁决结果而定,即便是存在犯罪疑点,也存在着被监视居住的可能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监视居住这一概念,特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限制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时间内自由出入住所或居所,并且对其日常生活及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和严格限制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
至于最终是否会面临牢狱之灾,还需根据法院的具体审判情况来决定。
在经历了监视居住之后,无论是采取公诉,或是免于起诉等等其他处理方式,均不会受到这一强制执行方式的直接影响,其相应的司法流程仍将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予以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属于判刑吗
监视居住不是判刑。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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