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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依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06 阅读: 91次

一、医疗事故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当发生医疗事故时,首要步骤便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如果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务必在接获该事件通知的12小时内完成报告工作。

然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所涉及的医疗事故展开深入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二、医疗事故罪司法解释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以下情况为“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等情况。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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