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什么算共同债务
一、离婚什么算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共同承担的债务通常涵盖以下多个范畴:(一)在双方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购买并已转化为夫妻公共财物的资产所对应的借款;(二)针对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三)针对夫妻两人共同参与商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或者当其中一方单独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时,其获得的经营收益被用于补贴家庭生活或者分享给配偶所产生的债务;(四)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或者是双方共同为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债务,亦或是为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的人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债务;(五)由于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所产生的债务;(六)为了尽到赡养年老长辈的责任而产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开支而产生的债务;(八)为满足正当且必要的社会交际所需,如应酬、礼品采购等所产生的债务;(九)夫妻双方依照协议约定为共同承担的债务;(十)其他应明确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类型。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内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婚内共同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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