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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的三种情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3-04 阅读: 132次

一、口头传唤的三种情形

口头传唤通常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例如,群众报警称某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民警到达现场后,确认该人确实在公共场所吸烟,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需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的情况。例如,某报警称某人在公共场所打架,民警到达现场后,需要对涉事人员进行口头传唤,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

需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勘验、鉴定或者其他技术侦查的情况。例如,某报警称某人盗窃,民警到达现场后,需要对涉嫌盗窃的人员进行口头传唤,带到公安机关进行勘验、鉴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传唤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告知被传唤人其权利和义务,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的方式和时间。同时,传唤不得超过必要的时间和次数,不得影响被传唤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口头传唤的时间限制

传唤起算时间是从嫌疑人到派出所的时间开始计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口头传唤的法律依据

口头传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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