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包括哪些违法行为
一、刑事案件包括哪些违法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
1.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间谍罪、叛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2.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5.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等。
7.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破坏军事设施罪、破坏武器装备罪等。
8.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9.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10.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私自离队罪、虐待部属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立案条件包括哪些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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