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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赌人员如何定罪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1-28 阅读: 98次
一、参赌人员如何定罪

参赌人员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赌博目的:参赌人员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区分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如果仅仅是出于娱乐或消遣,不涉及营利,通常不会构成犯罪。

2.赌博行为:参赌人员是否参与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通常指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并具有抽头渔利、赌资数额较大或参赌人数较多等情形。

3.赌资数额:参赌人员的赌资数额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达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等,都可能构成犯罪。

4.共同犯罪:如果参赌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可能被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

5.其他情节:如是否涉及开设赌场、是否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都可能影响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如果参赌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且情节严重,就可能会被定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赌人员的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参与赌博怎么定罪

按照赌博罪定罪。参与赌博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赌博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涉及到以下情况,可能会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参与赌博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即希望通过赌博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是单纯的娱乐或消遣,这可能构成犯罪。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

组织赌博:如果个人或团体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或者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这可能构成组织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能构成犯罪。

涉及公共资金:如果个人利用公共资金或挪用公款参与赌博,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相关罪行。

涉及欺诈或强迫:如果赌博行为涉及欺诈、强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这可能构成欺诈罪、强迫交易罪等。

违反特定法律:特定的赌博行为可能被明确禁止,如非法赌博、网络赌博等,参与这些活动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拒执罪如何认定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情形:

1、定义: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主体: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3、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4、客观方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情节严重。

5、具体情形包括: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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