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先予执行所具备的条件
先于执行,就是权利人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法院先于执行,让被执行人预先支付权利人一定的财物。那么,行政诉讼法先予执行所具备的条件?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应具备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对公民先予发放部分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的行为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未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为由提起诉讼;
2、未依法法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事业单位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而企事业单位未大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起诉后,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相关知识: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法先予执行的相关的问题,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中遇到了迫切的需要,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但一定要满足行政诉讼中先于执行的条件。如果您还要任何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若悠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