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劳动改造可以减刑
一、监狱劳动改造可以减刑
监狱劳动改造不仅是罪犯必须参加的刑罚执行活动,而且通过劳动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有机会获得减刑,这是监狱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重要手段。监狱劳动改造是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技术培训和劳动使用的过程,旨在通过劳动使罪犯学会技能、养成劳动习惯,同时也是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罪犯的改造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监狱内参加劳动,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刑机会。具体减刑的条件和规定如下:
积极劳动:罪犯需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认真负责地完成劳动任务。
技术学习和创新:罪犯通过技术学习和应用,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视为立功表现,从而获得减刑的资格。
重大立功:罪犯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从而获得减刑。
考核评定:罪犯的减刑还与其在监狱内的考核评定有关,如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良好的,可以获得表扬,积累一定的减刑积分。
法律程序:罪犯的减刑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包括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减刑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监狱多少分才可以减刑
按规定,服刑人员每月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可得当月基本分,10分。符合奖分规定的,由考核警察给予奖分,每月不超过8分。一般来说,只要正常参加劳动,不违规违纪,每月可得15分左右。当服刑人员累计得分达到90分后给予记一次表扬(也就是以前的小功),判处五年以下的服刑人员记两次表扬可由监狱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限制减刑后可以减刑吗
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上对于限制减刑并不是说不能减刑,只是在减刑的力度上会受到法律的限制,要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限制减刑是《刑法》中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指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上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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