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期间计入审限吗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人都会都会发生一些案件,有的案件可能会进行延期审理,那么延期审理期间是否需要计入审限,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延期审理期间计入审限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也就是说,只有上述的几条内容,延期审理是不计入审限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延期审理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不计入审限的还包括案件作出的一些鉴定,在鉴定期间这段时间就不进入到审限中具体所涉及到的,还需要根据上面的情况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