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是不是必须取保
一、醉驾是不是必须取保
醉驾不是必须取保,但只要符合取保条件,就可以向办案人员申请取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是不是可以撤销取保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因此取保可以撤销。
取保撤销或者变更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盗窃是不是可以取保
盗窃构成犯罪且符合取保条件的,可以取保。如果行为人盗窃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存在多次盗窃等法定情形的,构成盗窃罪;同时符合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或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或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处于哺乳期,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未结案需要取保条件的,就可以能取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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