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民事

当事人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367次
问:我与大华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我们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我便向大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大华公司也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华公司败诉,对方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请问,在此情况下法院能受理该案吗?(李军)答: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法院可以受理你与大华公司的纠纷。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有管辖权,是因为你起诉大华公司时,未向法院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此可见,大华公司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才以事先有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因此,该异议是无效的,法院受理此案也是合法的。(冯军强 韩伟周)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当事人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吗?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minshi/12555.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