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可不可以优先受偿
一、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可不可以优先受偿
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可不可以优先受偿。
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要签订质押合同,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
二是要对质押物的金钱进行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保证金可不可以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可不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被担保的债权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不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人可不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可不可以主张。
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是指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各项抗辩权,这也是保证从属性的重要体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凡是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都能主张。应当指出的是,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抗辩权,保证人仍然可不可以主张。
这是因为,这些抗辩权既是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也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此类抗辩权不应当对保证人的抗辩权产生影响。
同时,保证人只有通过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不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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