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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仲裁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61次

工业革命造就了大量单纯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的无产者,这些无产者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极弱,年老、失业、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没有保障,饥寒交迫的无产阶级经常不得不起来革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创设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业社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保障,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责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它的强制性,其强制性与国家税收一样,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可逃避的义务。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来不应该有时效,但是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明文将社会保险纠纷列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而且还规定了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上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创设了时效利益,由劳动者承担超过时效的不利后果,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根本上损害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纠纷仲裁的时效应该从何时起算,成了一个非常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业社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保障

社会保险制度最早在德国建立。十九世纪中后期,德国工业发展迅速,产业工人大量增加,这些单纯靠出卖体力维持生活的产业工人是彻底的无产者,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极弱,大量伤残、失业工人生活的没有保障,工人运动不断爆发,强烈要求政府给予物质生活保障,刚刚统一的德国也需要凝聚民心的精神支柱。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发布“皇帝诏书”,对民众提供物质生活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巩固德国统一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1883年6月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7月颁布了《意外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废保险法》、1911年的法典增加了《遗族保险法》、1911年颁布了《雇员保险法》,这一系列的社会保险法案,都是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国家经济政治制度建立的重要部分。可以说:工业革命推动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则保障了德国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巩固了德国的统一。此后西方国家陆续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险制度。西方国家的发展与其完善的社会保险度密不可分。

旧中国没有社会保险制度,广大劳动人民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劳动者的天职就是为地主、资本家、官僚集团的奢侈生活流血、流汗,直到血尽皮干为止。中国的历代统治阶级均不关心广大人民的生活,他们凭借政治权利,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超经济剥削。无论生产力怎样发展,中国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均是一样的,农民没有土地,工人没有劳保,总是挣扎在生存线上。政府与人民对立,富人与穷人对立,中华民族四分五裂,军阀割据,土匪摇身一变成了军队,军队落荒而逃成了土匪,广大劳动人民不仅要养军阀,还得养活土匪,不仅如此,政府腐败,司法黑暗,人民还要受地皮、流氓、恶霸的欺负,整个民族没有一点共同利益,反动政府离不开人民,人民却没有一刻不想推翻反动政府。中国共产党作为工农的代表,在其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土地革命、劳动立法和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8月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第十七条要求:“一切保险事业规章之订立,均应使劳动者参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业或机关中劳动者所受之损失;其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分担之,不得使被保险者担负。”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一九三四年一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五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正因为如此,中国的工农紧紧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之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拿着斧头镰刀爬雪山,过草地,钻窑洞,啃树皮,凭着性命完成了中国的工农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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