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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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法》对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具体适用标准并未规定。
我们认为,重新仲裁是附属于裁决撤销程序的一种制度,其适用范围是以裁决撤销程序为前提的。因此,法院认为可以进行重新仲裁的裁决,必须具备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并且仲裁裁决的错误是仲裁庭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纠正的;仲裁裁决的某些错误不能通过重新仲裁纠正的,如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或者仲裁庭对裁决事项无权仲裁,其仲裁权的取得本身就不合法,不能再重新仲裁。
二、如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认为裁决确有错误或其它法定应当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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