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可不可以借三个月
一、民间借贷可不可以借三个月
民间借贷可不可以借三个月,遵循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如果是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并且民事法律行为可不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不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民间借贷债权是否可不可以转让
民间借贷债权可不可以转让。
但是转让债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可不可以。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可不可以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民间借贷可约定保证期间
民间借贷可约定保证期间,假如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不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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