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检察院的案子多久的时间有结果
一、移交检察院的案子多久的时间有结果
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受理公诉案件作出判决,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有几率会被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若是身处于特殊情况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批准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检察院不批捕多久的时间结案
检察院不够批捕条件两个月左右结案,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需要审查多久的时间
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需要审查一个月,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案件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则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为十天,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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