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工作的技巧
企业与企业之间是经常存在纠纷的,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这是最快捷的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商事调解和诉讼解决。那么商事调解内容?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释。
一、商事调解工作的技巧
(一)掌握案情,熟悉法律。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务必收集相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与诉求,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认真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即要分析当事人在纠纷中是想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还是想赢得声誉。如果当事人是一家企业,就需要了解该企业心态,分析其是否看重企业形象。只有在了解其需求的基础上才能与对方进行很好的沟通、协调,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2、充分了解当事人的现状。即要区分清楚当事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在区分企业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其经营状况。因为企业的实力水平直接影响到其作出让步的最大限度,而这对于调解能否成功起着重要的作用。
3、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即要准确无误的了解当事人对本案有什么要求,以及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4、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调解员要站在第三方中立的位置上,为双方当事人而不是一方的利益着想,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各自的利弊。
5、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了解相关的行业习惯和国际惯例。调解员要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习惯以及国际惯例,结合实际情况灵活的运用到案件的处理中去。
(二)晓之以法,促成互谅。
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解决纠纷,从而能更加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因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要做到这一点,调解人员自身必须谙熟法律,在调解时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最终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三)换位思考,平衡利益。
调解员应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沟通与了解。角色换位即推“己”及“彼”,让一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对方的立场、对方的利益出发,将自己想作是对方来思考问题,从而体验对方情感、关心对方利益。鉴于彼此之间的利益纠纷,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不够理智的情况下,其认知范围受到限制,思路狭窄,被侵权方往往提出不合实际的补偿要求,而侵权一方则千方百计减少或推卸自己的责任。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侵权方开始答应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但时间一长,就想逃避补偿的责任;有的侵权方则干脆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而反诉对方的种种失误,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自尊。如果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则需要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达到和解的良好目的。
(四)耐心细致,理清责任。
调解中让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必须与当事人进行细心的沟通交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真诚友好的交流气氛中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认识到自己的不当作法;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任何不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调解员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可以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调解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商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五)借助律师,展开调解。
在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一般会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的很好的平台和桥梁,必须充分运用好。一般来说,律师的意见是比较容易让其当事人接受的。为此,调解人员可以做好双方律师的说服工作,让双方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中间平台,由律师把调解人员的意见转达给双方当事人,让当事人渐渐地接受调解方案,最终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六)客观公正,居中调解。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至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均有可能影响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它从一个方面也考验调解员是否能做到公正无私。实践中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心得到伤害,最易激起对调解员的怨恨。因此,调解员应当牢牢把握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事调解遵循的原则
商事调解工作必须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运用和谐仲裁文化与各种和谐的可以利用的手段,为双方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点,将矛盾化解,把纠纷调和,以最大可能地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优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仲裁调解工作应注意一些事项。
(一)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在商事调解中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原则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自愿。一个商事纠纷能不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为了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案件,能否达成协议,达成什么协议,都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对当事人最好的心理约束,当事人自动履行率非常高,这样就会减少因裁决而产生的案结事未了和官了民不了或强制执行等后续工作的压力。同时,商事调解简化了繁琐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调解及时开展,纠纷就地化解,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省了费用,对提高争端解决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必须坚持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商事调解在程序上要合法,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是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在调解制度中的体现。调解虽然是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相谅互让以达成协议,但是一切调解活动都要限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违法,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比如,两家企业发生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方当事人以国有划拨土地抵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应分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的方式进行出让和转让,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私下协议转让土地。因此,该协议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必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商事调解必须在事实已经清楚、是非已经分清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一大法宝。它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商事纠纷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调解商事纠纷、处理商事案件,必须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国际惯例与行业习惯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明,就难以说服当事人,纠纷也不可能通过调解成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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