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它有执行和不予执行这两类情况。那么,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我国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的法律特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若悠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