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可不可以出质
一、到期债权可不可以出质
到期债权只要其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不可以出质。
所谓质押条件,主要是指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是特定的、合法有效的并且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出质人可不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不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债权可不可以自愿转让
债权可不可以转让,需要以下生效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合同债权可不可以转让
合同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可不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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