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可不可以认定借贷关系
一、仅有借条可不可以认定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不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不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民间借贷约定违约金是可不可以的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违约金,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就民间借贷合同而言,作为承担责任的种方式,应该是允许当事人因为逾期还款约定违约金的。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就可不可以在借贷中作出违约金的约定。
不过约定的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法律的规定一般是不能超过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不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不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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