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吗
一、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吗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其债务,但代为清偿只有在符合下述条件时才被允许:
(1)依照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共同债务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吗
共同债务人不可以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担保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担债务的人。两个人的法律地位是有冲突的,不是一个责任承担方式,所以,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可以是同一个人。
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担保人没有法律意义,该担保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可以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次债务人吗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可以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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